民航各地区管理局,各运输(通用)航空公司,各机场公司,空管局、运行监控中心、民航大学、飞行学院、管干院、航科院、民航二所、校验中心、信息中心,各协会:
为探索新时代政府监管服务的新方式,形成促进无人驾驶航空行业管理与社会管理深度融合的新路径,在体制机制、政策法规等方面先行先试,有序开展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点示范工作,根据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建设工作指引》(民航发﹝2020﹞26号)相关要求,经过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初审共计35个直辖市、副省级城市、地级市(区)向民航局报送了试验基地(试验区)建设申请及建设方案。结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总体布局和重点任务,经过预审、答辩及实地考察三个环节的综合论证,民航局批准首批共13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(名单见附件1),现予以公布。
请首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所属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,按照各自目标定位,进一步加强工作推进,完善运行管理机制,落实重点任务,做好试验基地(试验区)建设和运行相关工作,试出成效、确保安全;并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制作试验基地(试验区)铭牌(标准见附件2) 。
依据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建设工作指引》,各试验基地(试验区)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加强对试验基地(试验区)建设和运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,具体落实对试验基地(试验区) 年度报告的审核及考核评估工作。民航局将统一建立试验基地(试验区)考核评估制度及相应的暂停、退出机制;组织试验基地(试验区)成果示范推广及交流工作,统筹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建设。
中国民用航空局
2020年10月21日
附件:
附件1:首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名单.pdf
附件2: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铭牌制作标准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