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象新闻·映象网记者 李晨昊
近日,浙江嘉兴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无人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。
2019年3月,余女士沿着秀湖公园环湖道路骑车健身,骑行过程中,与11岁涛涛(化名)操控的无人机正面相撞,导致余女士摔倒受伤。后经司法鉴定,余女士构成十级伤残。
据现场视频显示,事故发生时伤者余女士在公园环湖道路中骑行,右手持手机打电话,左手握车把手骑行自行车,在与无人机相撞时,余女士被自行车绊倒前翻倒地。
事故发生后,余女士曾多次寻找涛涛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,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。因涛涛父母购买了监护人责任险,余女士便起诉至秀洲法院要求涛涛的父母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7万余元。
据秀洲区交警大队出具的《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》显示,涛涛在公园内道路上操控遥控飞机,妨碍道路自行车骑行安全,其行为导致余女士受伤,构成侵权。但余女士在事发时也并未安全骑行,自身存在一定过错。
近日,浙江嘉兴秀洲法院开庭审理认为,被告人涛涛父母作为其监护人,应当为涛涛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。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由涛涛父母对余女士的损失承担70%的民事赔偿责任,余女士自行承担30%责任。结合涛涛母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的情形,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监护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余女士17万余元,涛涛父母赔偿余女士2万余元。这2万余元由涛涛自身的财产先行赔偿,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。
秀洲法院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